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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关于X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基本案情:
 
XXX是个体施工承包人,为了能够承揽一些施工承包合同,XXX经常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还要进行垫资施工,包括垫付工人的工资和材料款等,金额一般比较大。在自己的自有资金不足时,就会向民间进行借款。案发时,已经发生多笔借款。现涉案的借款主要有:
向XXX的借款,报案人XXX。
本案中XXX为了能够取得借款,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XXX借款150万元,其中2013年借了80万元,2014年借了70万元。共用10套房屋作为抵押,当时都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具了收据。XXX一直按约定向其偿还利息,共计还了超过20万元的利息。还款时,都打在了XXX个人的银行卡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两张卡都还过。
向XXX的借款。
本案中,XXX向XXX借款60万元。共用6套房屋作为抵押,当时都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具了收据。XXX一直按约定向其偿还利息,共计还了超过8万元的利息。还款时,都打在了XXX个人的银行卡上,其中也给过现金。
关于XXX的报案
XXX是案外人XXX的朋友,做饭店生意,给了XXX40万元的饭卡,XXX给了十几万元,欠20多万。XXX开饭店时欠XXX的肉款,XXX用一套房抵顶了饭卡的钱,XXX将此套房屋用来抵顶了欠XXX的肉款。但XXX的饭卡还有20多万没有消费完,饭店就关门了,停止营业。XXX联系不上XXX,就拒绝向XXX交付房屋。XXX拿不到房屋,在XXX被拘留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关于XXX的借款60万元。
2011年借了30万元,2012年借了30万元。2014年已经还了80万元,约定共计110万元还清,又打了30万元的欠条,给了XXX。在2012年的借款中,XXX拿了两套房产作为抵押借款,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并开了收据。2014年打条时,XXX并没有带买卖合同及收据,双方约定借款结算清了,买卖合同作废。因为他的亲戚给XX开车,故没有书面证据。双方结算时是在XXX办公室里算的,当时XXX在场,可以作证。
 
    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XXX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关于向XXX和XXX的借款
事实上,整个的借款过程都是公开和透明的,XXX用房屋作为担保,在其取得借款后,按约定的时间和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后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不能够认定其为合同诈骗。因为,XXX明显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资金紧张没有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仅能够认定为是一个民事违约行为,而不能够认定为诈骗犯罪。
借款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是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担保性质。否则,出卖方XXX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关于XXX的报案
因为XXX违约在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XXX应当主张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是XXX违约,和诈骗犯罪相差甚远。
3关于XXX的借款60万元。
    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欠款30万元的利息XXX承诺会尽快偿还,并不构成犯罪。
 
 四、本律师经过会见XXX后,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认为:
 
 对于一个案件的认定,不能够仅仅从一两个行为和用词来片面理解,断章取义,更不能够以民事行为有瑕疵而上升为刑事犯罪,进行“有罪推定”,而应当综合全案来进行调查取证,而不能够对于所谓的“报案材料”充分信任,最后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及“疑罪从无”、“宁纵不枉”都是刑事案件必须要坚持的办案原则。即使权位再高的领导人,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只是为了迎合某些“个人意思”,最终将案件办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相关的办案人员也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XXX在几个事件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取得的借款,没有恶意不还的行为,而且一直在按约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如果有延期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是民事违约,故此行为没有刑事的违法性,也没有社会的危害性,与涉嫌犯罪相去甚远,根本不构成犯罪。
 
望相关部门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采纳。
 
                     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刘利军,13848612125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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