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2月20日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电话:18847xxxx91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东集团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xxxx,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份社会保险费36501.58元;
2、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住院医疗费38793.9元;
3、请求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9505.62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18820.25元(4752.81元*25=118820.25元):
以上总计:203621.35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1日,2014年6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双方在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2014年5月1日起到2015年4月30日止。”2015年2月17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发病,送医院救治后被确认为右额枕顶叶急性梗死、左侧丘脑腔隙性脑梗死。后被认定为二级伤残。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3班倒,每班时长为12小时,申请人经常通宵熬夜,且工作坏境恶劣(破碎工作,粉尘多)。因此申请人犯病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有很大关系。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迄今为止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保险费用,所以申请人入院治疗的部分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支付。因此,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份社会保险费36501.58元(4752.81*32%*12*2=36501.58元);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金而无法支付的住院治疗费38793.9元和伤残补助金118820.25元。
另外,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9505.62元(4752.81元*2=9505.62元)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每月工资为4752.81元整。
此致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