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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万押金租奥迪后转租他人,租期满后人车“失踪”

 

案情: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体验汽车租赁合同》,向其租赁了奥迪A6L 2.0小车一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了20万元押金。签约后,被告即找到原告,希望原告将车转租与他。由于被告和原告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同乡,因此,原告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并约定:原告给予被告6个月的租赁体验期,在此期间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500元/月。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但是,约定的租赁期满后,被告却毫无归还小车的意愿,并且采取各种方式躲避原告。
原告无奈之下,找到律师,请求起诉被告归还小车。目前,该案已经由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受理。经过到广州调取了相应的证据并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就案件情况交流后,发现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经和原告商量,该案将于近期由律师向湛江市徐闻县(原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
律师提醒:如果是合同行为,又涉及到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建议还是要“不辨亲疏”。具体到这个案件中,即使双方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同乡,原告在和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按照交易习惯,原告完全可以要求被告(可以比照原告向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20万的押金标准)交付押金,以便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另外,原告完全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期届满被告不交还车辆的责任,这样至少可以让被告在租期满后有所顾忌。在这里,也要提醒租赁方的是,租赁期满,建议还是归还租赁物,一是恪守经济交往中的诚信原则,二是避免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三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物品(包括租赁物),将涉嫌侵占罪。在此案中,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侵占罪,但是,由于原告的考量,原告不愿意作为刑事案件来追究被告责任。因此,律师只好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民事案件起诉立案要求归还小车。近日,该案立案材料已经寄往徐闻县人民法院,等待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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