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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洲、王雁诉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和王进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陈立洲,男,34岁,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导演。
原告:王雁,女,31岁,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演员剧团演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斌,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江电影制片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长城,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康,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制片部副主任。
被告:王进,男,47岁,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得水,珠江电影制片公司艺术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小英,广州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7年9月29日,原告陈立洲、王雁以被告王进侵害其电影文学剧本《寡妇村的节日》著作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原告所诉被告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是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而没有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追加其为被告。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陈立洲和王座于1987年初写成电影文学剧本《寡妇村的节日》和分镜头剧本。珠江电影制片公司于1987年4月决定采用该电影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由陈立洲担任导演,并依规定付给陈立洲和王雁稿酬8000元,从而取得该电影文学剧本的摄制权。1987年8月初,摄制组在福建省泉州市拍摄中,陈立洲与摄制组的工作人员发生矛盾,拍摄工作难以进行。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决定改由王进担任导演,编剧仍为陈立洲、王雁,王进接手后,编写了电影分镜头剧本。该分镜头剧本和拍摄成的电影《寡妇村》,在一些情节、人物和时空、场景等方面,对原著《寡妇村的节日》作了增删改动。但是,删改后的《寡妇村》与原著的主题思想、主要情节和主要人物关系基本上一致。
  原告诉称,被告写的电影分镜头剧本对原著的许多主要情节、细节、对白和人物性格等方面的描写,进行了大量的删改,如将体现作者主题构思的关于乌蛋丘(乌蛋丘是海边一堆黑色大石头,是主要人物活动的一部分场所)的描写内容全部删去,背离了原著强调的立意和风格,损坏了原著所特有的情调和韵味。被告篡改了原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被告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和王进辩称:王进编写的电影分镜头剧本在主题思想、主要情节和主要人物关系方面,是尊重原电影文学剧本的。原告把乌蛋丘这一堆石头当作体现作者主题构思的说法,是想象出来的推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进担任电影《寡妇村》的导演,其编写的分镜头剧本和拍摄的电影《寡妇村》,对原著《寡妇村的节日》中某些情节、细节、对白、环境、场景及人物动作等方面进行了增删。原著共84节,其中21节是描写乌蛋丘及主要人物在乌蛋丘上活动的情节。电影分镜头将11节有关乌蛋丘的描写改为“黑色的岩石”、“丘地”等;将另10节删掉。原著所描写的乌蛋丘,只是描写寡妇村的一个局部的自然景物,仅是剧中人活动的一个局部背景,只对剧本主题思想的表现有一定的衬托作用。参照文化部《关于事故片厂电影文学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导演接受厂领导通过的文学剧本后,应该在充分尊重文学剧本基础(主题思想、主要情节和主要人物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导演艺术的再创作,以便实现剧本的意图和提高影片的质量”的规定,王进的行为属导演进行电影导演艺术再创作的权限许可范围内的,未构成对原告的《寡妇村的节日》的主题思想、主要情节和主要人物关系方面描写的实质性改变。原告以被告删改了关于乌蛋丘的描写为由诉被告篡改了原著,不能成立。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据此,该院于  198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立洲和王雁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立洲和王雁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被告王进和珠江电影制片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和王进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进和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在摄制电影《寡妇村》的过程中,对原著《寡妇村的节日》所作的增删改动,没有对原著的主要故事情节、主要作品内涵和主要人物关系作重大改变,其删改部分属导演再创作许可范围内的活动。原审判决正确,陈立洲和王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9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人陈立洲、王雁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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