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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坤诉钱建成、第三人钱建忠所有权确认纠纷

        关键词:公证遗嘱  遗赠  确认所有权
        【裁判要点】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行为属于遗赠。但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件简介】
        原告钱坤系钱顺清孙子,第三人钱建忠及被告钱建成分别系钱顺清的长子、次子。1994年8月23日,集宁铁路分局呼和浩特第二房建设房管所为钱顺清颁发《住房部分产权证》,记载房屋地址,并盖章载明“已购全部产权凭此证领取地方产权证”。后上述房屋取得房产证书,记载所有权人钱顺清,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11年9月20日。该房屋产权证书系2018年1月21日由被告出具其伪造钱顺清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后领取。
2003年11月11日,钱顺清为其订立的《遗嘱书》办理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我现有已购全部产权住房一套,用途为住宅。我在1994年8月23日交清单位5330元,已购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因我现年事已高,故想趁头脑清醒时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留给我孙子钱坤个人所有。”2009年8月7日,钱顺清去世。原告钱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钱建成主张原告钱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原告钱坤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二审中钱坤出示了相关票据证明其一直管理支配该涉案房屋,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接受了赠与物。
        【争议焦点】
        原告钱坤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2019)内0103民初274号(2019年3月18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终2412号(2019年7月15日)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钱坤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呼和海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装机厂楼4单元房屋归钱坤所有;三、钱建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坤返还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装机厂楼4单元房屋产权证。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中,钱顺清生前订立《遗嘱书》并公证,明确将其所有的本案所涉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原告个人所有,该《遗嘱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原告并非钱顺清的法定继承人,故钱顺清在《遗嘱书》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遗赠,即在其死亡后将房屋赠与给原告,钱顺清与原告为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受遗赠后两个月时间内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此外,本案所涉房屋在钱顺清去世后进行了由铁路系统内部住房管理登记到办理地方产权登记的变更,但原告在几年时间内均未曾主动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综上,应视为其放弃受遗赠。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争房屋是否归钱坤所有钱坤的爷爷钱顺清生前订立《遗嘱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遗嘱内容明确钱顺清将其所有的本案所涉房屋在其去世后归钱坤个人所有,该《遗嘱书》系钱顺清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书》合法有效,因钱坤并非钱顺清的法定继承人,故钱顺清在《遗嘱书》中做出的意思表示应为赠与,即在其死亡后将房屋赠与钱坤,钱顺清与钱坤为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
        钱坤为证明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接受遗赠的事实,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钱坤缴纳涉案房屋的暖气费票据,该票据能够证明钱坤及时接收赠与物的事实,且涉案的房屋一直由钱坤管理支配,结合钱坤的经济状况,能够认定乾坤及时接受赠与物的客观事实存在,故应当认定钱坤在法定的期间内接受了赠与物。
        【案例注释】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钱顺清有权将房屋赠与给非继承人钱坤,二人属于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钱坤在提交了一直管理该涉案房屋的相关票据,证明了其在法定时间内接受了遗赠,因此该涉案房屋应当归钱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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