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咨询

扫一扫
了解更多信息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返回顶部
案例分析

ANLIFENXI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件

林水平诉王海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承包地  土地承包合同 侵权
        【裁判要点】
        王海林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林永平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王海林签订合同之后实施,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并不适用本合同。
土地争议,一审法院去赛罕区疙老板村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调查录像,确定土地为同一块土地。
        林水平提出王海林土地已经被征用的事实,在赛罕区法院现场调查的时候并没有发现被征用的情况,同时林水平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土地被征用的事实。所以法院不予采信林水平的理由。
        【案件简介】
        1996年原告王海林为疙老板村学校代购体育器材,疙老板村村委会无法支付王海林相应的货款。为此在1997年疙老板村村委会与王海林签订合同把集体土地租给王海林,用来顶替欠款。2008年被告人林水平把石头拉进了原告王海林的租用地,原告为此,在2014年4月2日将被告诉到赛罕区法院,一审原告胜诉。2015年1月30日,被告林水平提起上诉,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王海林(原告、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承包和经营及集体土地的资格。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争议土地是否为同一块土地。
        王海林承包的土地是否已经被全部占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续签和签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索引】
        一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26日)
        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四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2日)
        【判决结果】
        一审:一、被告林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堆放在原告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圪老板村东至老干部局、西至武秃维,南至田永平、郝补才、北至路的土地上的石头清除,排除对原告的妨害;二、被告林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海林因不能耕种所造成的损失15523.28元;三、被告林水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海林评估鉴定费1000元。
        二审: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由林水平承担
        【裁判理由】
        王海林与圪老板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圪老板村时任村长云七七和王海林的签字、圪老板村村委会的印章,现任村长武迎生在原审法院向其调查时对合同内容也予以确认。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王海林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争议的土地正是王海林承包的土地。林水平将石头拉入王海林承包的土地,致王海林无法耕种,其行为构成侵权。王海林诉请林水平排除妨害,恢复耕地原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水平的侵权行为给王海林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关于林水平提出的王海林不具备承包集体土地的资格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海林与圪老板村村委会是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50年,该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条规定是在1998年8月29日该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不适用于王海林与圪老板村村委会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综上,王海林虽然不是圪老板村村民,但其与圪老板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海林具有承包圪老板村荒地的主体资格。林水平的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林水平提出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双方于1997年6月签订的合同,是因掩盖侵权事实而虚假补充签订的。因林水平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林水平提出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土地的地名不是“长征地荒地”,是“大三角地”,不是荒地,是农耕地,所涉及土地的位置是属于林水平的承包土地的上诉理由,林水平没有提交争议土地是其承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其为证明该问题提交的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因王海林均不认可,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林水平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林水平提出的王海林承包圪老板村土地8亩,除去已征用的2亩,自己陈述建厂又被征用的1.12亩,加上出让给林五五的5亩,8亩土地已经没有了的上诉理由,林五五证实其受让的王海林的5亩土地全部盖起了厂房,而一审法院调查时双方确认的争议土地上并没有厂房,林水平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主张,故林水平主张林五五受让王海林的5亩土地包括在王海林8亩承包地中证据不足,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林水平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和侵权类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为适用法律的时间问题。和土地确权时通过更多同村人证的相互认证,达到诉讼效果。

版权所有: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8003361号-2         技术支持:浩海公司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2号写字楼8楼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0471-2534134        邮箱:dhlsllj8277@126.com
  •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