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咨询

扫一扫
了解更多信息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返回顶部
案例分析

ANLIFENXI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刑事案件

陈某犯合同信用卡诈骗罪案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  多次催收  自首
        【裁判要点】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拒不返还。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路包商银行办理商赢通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6.5万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9万元,利息1234.34元,滞纳金87995.2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将欠款全部还清银行。
        【争议焦点】
        1、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刑初字第00391号(2015年9月28日)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12.9万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包商银行等候,主动到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包商银行接受讯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已还清全部欠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注释】
        本案涉及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期限恶意透支12.9万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返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版权所有: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8003361号-2         技术支持:浩海公司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2号写字楼8楼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0471-2534134        邮箱:dhlsllj8277@126.com
  •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 手机网站